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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發電機

應急發電機須能在冷卻的情況下起動,並能在起動後 15 秒內提供達到最高設計基本負荷的必要電力。應急發電機須能在地點合適的情況下持續操作。一般的合適情況包括由攝氏 5 度至 40 度的氣溫、 100% 的濕度,及裝置地點的海拔高度等。

應急發電機使用的所有基本設備部份須符合最新有關的英國標準,或同等的其他國家標準, 或國際標準; 並需要完全遵照英國電力工程師協會接線規例 (I.E.E. WiringRegulations) 。應急發電機須在原廠完成裝配及測試程序,並以完整機身送到所裝置的地點。原動機的類型沒有規定,但須能在 15 秒以內起動,並具可靠性能。不可使用如石油、火水及類似的具高度揮發性危險的液體燃料。應急發電機的最低連續總負荷定額不能低於接駁發電機的所有消防裝置及消防升降機同時運作的耗電量。在任何負荷狀況下,須保持輸出電壓及頻率,使所有消防裝置順利操作。須為每部應急發電機安裝告示牌,並懸掛在應急發電機房及總掣房內的顯眼位置,以標明接駁應急發電機的消防裝置及消防升降機的負荷。

須在發電機周圍保留足夠 ( 不少於 600 毫米 ) 空間,以便進行維修及清潔工作。通風系統須足以應付燃燒過程及冷卻空氣所需。如有需要使用風扇送風,則須在發電機開動時同時運行風扇。空氣須在沒有任何阻塞的情況下直接輸入或排出,即不可裝置防火閘、防煙閘、或調節風閘。如輸入及╱或排出空氣的管道並不完全建在放置發電機的房間內,而須經過相連的房間或單位,則管道的抗火時效須相等於放置發電機房間的抗火時效或所經房間的抗火時效,兩者以較大者為準。燃燒後所排出廢氣不可對公眾造成滋擾,並須按照環境保護署署長的指引及要求排出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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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日期: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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