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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响╱视象警报系统

声响╱视象警报系统

声响

播放一套口述或音乐录音带╱信号,或直接透过扩音系统,通知员工及其它人士发生紧急事故及所需采取的行动。

在特别楼宇如医院、戏院内,可广播拟定的声响信号,预先警告员工发生紧急事故,而员工可应需要或毋须实时采取行动。声响系统的电力,应由必要电源电路供应。

视象

一套有颜色及闪动灯号,可配合第 5.10 节所述要求的出口指示牌及方向指示牌,加上由低位置方向指示牌辅助,作出下列指示:

( a ) 闪动该层╱该数层的灯号,显示须撤离那一层╱那数层。

( b ) 低位置方向指示牌显示撤离火场的路线。

低位置方向指示牌必须是自身发光类型并且要符合英国标准 5499 :第 2 部分的规定,或属于发光图片类型而符合德国标准 67510 :第 4 部分,或其它相等标准。

根据现时的《设计手册:畅通无阻的通道》的规定,除声响警报系统外,应增设视觉火警讯号,作为火警警报系统的一部份。视觉火警讯号应为红色的闪灯,标明「 FIRE ALARM 火警」 ( 中、英文字体的高度分别不得少于 15 毫米及 10 毫米,可以写在固定在视觉火警讯号附近的指示牌上或刻在灯罩上 ) 。视觉火警讯号的设计须符合美国国家防火协会标准 72 国家火警警报守则第 6-4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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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日期: 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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